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份(以下简称“股份等”)。
(2)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海外某企业及与其具有总统令规定之出资关系的企业,对该外国人投资企业借贷的5年以上的贷款。
5、“外国投资家”,指根据本法持有股份等的外国人。
6、“外国人投资企业”,指外国投资家出资的企业。
7、“出资目的物”,指根据本法,外国投资家为所有的股份等出资的,符合以下各条款:
(1)根据外汇交易法,通过对外支付手段或因此交换产生的国内支付手段。
(2)资本产业。
(3)自根据本法获取之股份产生的过失。
(4)产业财产权,总统令规定的智能财产权及其它遵此的技术和其使用相关的权利。
(5)外国人停止经营国内的分店或办公室而改为其它国内法人,或者外国人持有股份等的国内法人被解散时,随着该分店、办公室或法人分配于该外国人的剩余财产。
(6)根据第四小项(2)条款规定的贷款及其它自国外的借款的偿还额。
(7)总统令规定的股份。
(8)国内的房地产。
(9)其它总统令规定的国内支付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