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2、个别处理民政事务。
3、直接处理民政事务。
4、根据第1小项至第三小项外本法规定的,许可等相关民政事务。
·外国人投资企业为建立工厂而专用农田、山林或破坏自然环境时,可减免根据农业、农村基本法第四十二条或山林法第二十条之三规定的专用征收款。此时减免对象的外国人投资企业范围和减免率,以总统令规定。<修改1999.02.05>
·关于第一项至第十项外的外国人投资相关民政事务处理,总统令规定其必要事项。
第四章 外国人投资区
第十八条 :外国人投资区的指定、开发
①特别市长、广域市长及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为引进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的外国人投资而必要时,通过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审议,可将外国人投资家希望投资地区指定为外国人投资区(以下简称“外国人投资区”)。此时需将该外国人投资区,开发成根据《产业定位及开发相关法律》第七条及第七条之二规定的地方产业区(以下简称“地方产业区”)时,应建立开发计划。<修改2001.01.29>
②根据第一项前文,上述外国人投资家自市、道知事获得外国人投资区指定时,该外国人投资家需投资的业种及地区等,应符合总统令规定的标准。<新设2000.12.29>
③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市、道知事指定外国人投资区时,应公告以下各小项事项。<修改2000.12.29, 2001.01.29>
1、外国人投资区的名称、位置及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