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3、删除<2000.12.29>
4、删除<2000.12.29>
5、《临时市政水管建设相关特别措施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四小项。
②对入住于外国人投资区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不适用《对外贸易法》第十四条规定,产业资源部长根据规定,可予以缓和出口或限制进口。<修改2000.12.29>
③对入住于外国人投资区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不适用以下各小项法律规定:
1.《保护中企业的事业领域、增加企业间协助相关法律》第四条及同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2.《对国家有功人员等特殊待遇及支持相关法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效期间2003.12.31]
第五章 外国人投资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投资的事后管理
①外国人投资家符合以下各小项时(包括因增资符合以下各小项时),根据总统令规定进行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修改2000.12.29>
1、结束出资目的物的缴纳时;
2、根据第六条规定,获得原有股份等(指清算该原有股份等款项时)时;
3、根据第七条第一项第五小项规定,获得股份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