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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1)(9)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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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火险;

第三款 水险;

第四款 人身伤害险;

第五款 自然灾害险;

第六款 寿险。

第七十八条 要根据项目种类投买某一项现行法律、条例规定、惯例规定的其他险种。

第十三章

录用职员和工人

第七十九条 投资者提交建议书时需将熟练工种拟录用的熟练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员数量,或非熟练工人的数量一并报上。

第八十条 在项目运营获益时,要按照外国投资法第十一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使用国民熟练工、技术人员和职员。在录用时,工资不得少于相关法律、实施细则、条例、规定、惯例、命令、公告和指示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十一条 投资者在录用职员、工人需符合现行劳工事务法。

第八十二条 投资者录用缅甸国民职员、工人,或录用外国职员、工人,要自录用之日起的30日内依照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部的规定签署录用合同。

第八十三条 为提高缅甸职员、工人的技术水平,投资者要将培训员工的年计划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交给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要在委员会支持下,为在按批准令建设的投资项目工作的外国职员、工人依有关外国劳工的法律填写工作许可表(8)向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部提交申请。要填写国内居住许可表(9),向委员会申请在(缅甸)国内居住证。

第八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依照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提出的申请后,要请在委员会设立的有关部门联合工作机构的相关部门的代表审查,并出具许可令。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要在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注册,以从与社会福利法相关的工作部门及其关联的工作部门得到缅币或外币,使所有员工能享受到社会福利法赋予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在项目开始建设的15天内在相关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注册,并将已注册登记的告知函连同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登记证复印件呈报给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要每六个月向委员会提交未拖欠在社会福利机构投入资金的相关社会福利办公室的证明。

第八十九条 投资者在协议年限到期、尚未提取应得利益时,要将未拖欠在社会福利机构投入资金的说明连同相关社会福利机构的证明一起呈报。

第九十条 对雇主或雇主组织与工人或工人组织之间发生的争端,要依照解决劳工争端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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