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收到按第六十五条规定格式提交的申报件时,委员会办公室要审查下述各项:
第一款 转移销售全部股份的理由是否正确;
第二款 是否因转移销售全部股份而可能给国家和国民带来损害;
第三款 接受转移和销售股份者有无继续建成项目的能力。
第六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如认为应该批准转移销售全部股份,则应提交最近举行的委员会会议,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做出批准或否决。
第六十八条 得到(转移销售)批准令后,转移销售全部股份者要将自己手中的委员会(项目)批准令送还给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九条 购买全部股份者如系外国人,可向投资和公司指导司(局)按照现行公司法申请成立外国公司或申请登记,如销售股份者同意也可继续使用现公司的名称。
第七十条 购买全部股份者如系国民,要依照缅甸国民投资法向委员会申请批准令。得到委员会的批准后要依照现行公司法在投资和公司指导司登记注册为缅甸国民公司。
第七十一条 出具新的(项目)批准令时,原投资者如还有依照外国投资法第二章“税收减免”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享受的减免权,购买(股份)者可以在剩余的年限内继续享受。如超过了享受减免权的年限,不能因出具新的批准书而再次享受这些权利。
第七十二条 如拟将部分股份彻底转移出售给某个外国人或某个国民,要填写转移销售表(7)后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
第七十三条 收到按第七十二条规定格式(表7)提交的申报件时,委员会办公室要审查下述各项:
第一款 转移销售部分股份的理由是否正确;
第二款 是否因转移销售部分股份而可能给国家和国民带来损害;
第三款 接受转移和销售不分股份者有无继续建成项目的能力。
第七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如认为应该批准转移销售部分股份,则应提交最近举行的委员会会议,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做出批准或否决。
第七十五条 得到批准后,要依照现行公司法连同委员会的批准令向投资和公司指导司(局)提交股份转移登记申请。
第七十六条 在执行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和七十三条时,委员会办公室可经委员会同意根据需要组建有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内行人士参加的审查机 构。
第十二章
投保事宜
第七十七条 获得批准令的经济项目需在国内有经营保险业权的保险企业投保以下险种:
第一款 机器设备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