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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1)(16)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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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可按照缅甸中央银行规定的汇率、通过缅甸国内有对外经营权的任何银行将相关外币转移到国外。

第二款 可以国内有对外经营权的银行所受理的外币种类开立外币账户或缅币账户,开展与项目相关的金融财务事务。

第三款 可用其合法收入的缅币在国内有对外经营权的银行兑换该银行所受理的某种外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投资项目中任职的外国人,应在国内有对外经营权的银行,以该银行受理的外币种类开设外币账户或缅币账户。

第十九章

部门联合工作机构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为使(与外国投资审批等相关的)工作能在一个地方完成,委员会要根据外国投资法第十四条组建一个包括下述部门官员的部门联合工作机构,以增加外国投资项目、(使投资)方便顺利、并能实地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第一款 缅甸中央银行;

第二款 电力部的相关部门;

第三款 投资与公司指导司(局);

第四款 税务司;

第五款 商务指导司;

第六款 劳工指导司;

第七款 移民和人口登记事务司;

第八款 工业监督和检查司;

第九款 国内税务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投资与公司指导司副司长担负部门联合工作机构的领导职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部门联合工作机构办公室要设在投资与公司指导司。必要时也可按需设立办公室分支机构。

第一百六十条 相关部门要给向其在联合工作机构的官员授予包括签字权在内的决定权。如出现与政策相关的事项,需尽快批复相关官员的呈报件。

第一百六十一条 部门联合工作机构,在已批准项目的建设期内,为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或为了确认项目开始营利性运营的日期、或为能检查项目运营时的某种情况,要进行实地考察并向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部门联合工作机构需在司长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二十章

有关管理的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委员会如通过调查了解、检查发现,或接到某种控诉、告知投资者未遵从外国投资法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诚实地提交不实提案材料获取批准令,违反了委员会发布的条例、规则、惯例、公告、命令、指示、或批准令中的某个规定,需成立调查小组予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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