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款 贸易指导司;
第九款 计划审查和发展报告司;
第十款 环境保护司。
第三十八条 在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初审时,必要时要根据项目的原本情况邀请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参加(审议)。
第三十九条 (投资和公司指导司)司长要作为提案审查小组的领导担负起责任。 第四十条 提案审查小组需每七天举行一次会议,对开会之前收到的建议书加以审查后,对应接受的提案呈报委员会,以依法继续批准程序。委员会如批准或否决,均要将批准意见或否决的原因以信函或其他联络方式给予答复。
第四十一条 提案审查小组举行会议时可让主持者、或投资者、或投资者授权的人参加。
第六章
建议书的继续处理
第四十二条 委员会如接受提案,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不同项目的建设所在地要求内比都委员会、或省、邦政府内阁反馈呈报是否接受批准提案所涉投资的意见,要求环境保护和林业部反馈呈报对最大限度地减少给环境和社会造成损害所采取措施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接到委员会办公室的反馈要求函后,内比都委员会、或省、邦政府内阁需将经审核是否接受批准提案所涉投资的意见,由内比都委员会主席、或相关省、邦总理、或总理授权者亲笔签字,于接到之日起的七天内以某种最快的方式向委员会报回。
第四十四条 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给环境和社会造成损害所采取措施的意见,环境保护和林业部要由联邦部长或联邦部长授权者亲笔签字,在接到征询意见函之日起的七天内以最快的联系方式向委员会报回。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就与提案有关的项目本身、或应需征求相关联邦部委的意见或建议时,相关联邦部委需自接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的七日内答复委员会。未能按此要求做出答复,各联邦部委要组建最低由处长、或一位处级官员牵头的投资审核答复机构。相关部委要给该机构交待本部门有关投资的政策。不仅要向委员会提交向该机构授权的情况,而且每当更迭该机构成员时也要告知委员会。委员会或委员会办公室邀请该机构(成员)参加会议时,可代表相关部委参加会议。
第四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意见和审查意见时 要将提案提交最近拟举行的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章
审查提案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要按下述处理投资提案:
第一款 审查提案是否符合外国投资法第四章的基本原则;
第二款 为资金信誉应要求提供下述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