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条 调查组由委员会的一名成员担负领导责任,并由相关政府部门、团体、组织的正直的专业人士组成。调查组的成员包括组长在内不得少于3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 调查组有权调请和索要相关政府部门、团体、组织的人士、其他人士和文件证明,进行与其调查工作相关的审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调查组要在组成调查组的命令下达之日起的21天内将调查结果报给委员会。在做前述呈报时要表明,应按照外国投资法第十八章第四十二条有关管理的罚则中哪一条进行处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委员会将开会讨论有关管理的处罚。应准许被调查的投资者到到会提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处罚自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生效。
第二十一章
纠纷的解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项目中投资者与某个个人或政府、某个政府部门间产生某种纠纷,各方要友好地予以解决:
第一款 如相关合同中没有如何处理纠纷的规定,应按照国家相关现行法律处理;
第二款 如相关合同中规定了解决办法,应按该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发生纠纷时,投资者需将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向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解决纠纷时,投资者需报告委员会,将继续采用实施细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哪种方式加以解决。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解决纠纷时,投资者可根据需要出示委员会出具的文件证明作为证据。如需要与委员会相关的其他证明,有权向委员会申请讨要。
第一百七十四条 如需要委员会的某个职员在法院出庭作证,投资者需向委员会申请获准。
第二十二章
其它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仍在享受本外国投资法宣布作废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所批准的减免权的投资者,可根据本外国投资法第十二章的规定继续享有减免权。 第一百七十六条 如原《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所批准的减免权享有期限已满,投资者不得继续享有本外国投资法第十二章所规定的减免权。
第一百七十七条 委员会如发现投资者向委员会、相关政府部门、政府组织编撰提交的提案及财务表格、合同文件证明、账目、聘用员工证明等有可靠证据证明故意弄虚作假或隐瞒的,委员会将根据其罪行予以追究。
第一百七十八条 根据原《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成立的委员会的批准令仍在实施(项目)的投资者,在按照原批准令的规定、相关合同的规定继续开展工作享有权益的同时,如欲根据本外国投资法的规定继续实施和享有权益,需为此向委员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