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1)(12)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字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 出现下列与土地租赁相关的情况时,委员会可终止土地租赁和批准的项目:

第一款 拥有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者向委员会投诉投资者未按合同中所做承诺支付土地租赁费,或没有履行合同的其它承诺,经调查证明属实的;

第二款 对投资者在租赁的土地上违反某个现行法律的提交给委员会的有关投诉,经调查证明属实的;

第三款 投资者因被公示列入黑名单,或因违反现行法律而被依法审判、法院或某个执政当局决定终止其投资的经济项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投资人:

第一款 因不划算、出现亏损或其它原因而需停止其正在执行的项目,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委员会。

第二款 在批准用于经营种植、养殖项目或政府允许的其它合法项目的空地、闲置地和荒地上如发现自然资源矿产、古代文物、古代标志性建筑、宝窟,需自发现起24小时内向委员会报告。

第三款 履行信守与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签订的合同承诺后,在租赁期满时,投资者应于双方清帐结算完结之日起的7天内将土地交还给有土地租赁或使用权者。

第四款 因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六条所述某项原因或其它原因导致土地租赁期未满而项目停止,为避免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的损失,要按照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租赁费。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相关的拥有土地租赁或使用权者要自出租的土地收回之日起的七日之内将已收回该土地的情况呈告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允许投资者在租赁的土地上从事与原投资建议书无关的项目。

第一百二十条 不允许投资者在所租赁使用的土地上从事委员会批准的项目以外的其他开采地面、地下资源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其所租赁土地的地表或地下如发现与获批项目无关的天然矿产资源、古代文物、古代标志性建筑、宝窟,应自发现之日起的24小时内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在获得通知后要根据联邦部委、项目所在地区与内比都委员会、相关省、邦政府协调。如根据相关联邦部委的同意意见委员会予以批准,则可在该土地上继续执行项目。如不予批准,则要更换到替代安排的地方开展项目。

第一百二十二条 投资者只有在征得相关联邦部委和有土地租赁或使用权者同意后,才能对获得租赁或使用权的土地的原地形地貌加以改变使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投资者在获得租赁或使用的土地上 被发现实施了与原建议书不符的损害环境的项目,或未采取将目对环境的损害降到最低的相应措施,或实施的项目因噪音、文化原因干扰了附近居民而检查人或附近居民提出正式交涉,委员会经必要调查如发现不适宜继续同意其实施,可停止其租赁和使用。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1)(1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
二维码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