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荒地中央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在执行时,要按照该法规定,并根据种植项目和养殖项目的投资额可先批准租赁或使用30年。在批准期限期满后,可为有继续经营需求的项目,根据项目种类和投资额,按照《空地、闲置地和荒地管理法》再次予以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投资者可以适当的技术和资金比例与拥有经营权的国民在空地、闲置地和荒地上合作经营种植和养殖项目。
第一百零三条 获得空地、闲置地和荒地租赁或使用权者拥有租赁或使用的权利。要按照《空地、闲置地和荒地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缴纳空地、闲置地和荒地保证金。
第一百零四条 获得空地、闲置地和荒地租赁权或使用权者只有在获得联邦政府内阁的同意后才能出售、置换、或进行其他变更转移。
第一百零五条 投资者如拟按作物的季节、以平等合作的田地承包制度在国民有经营权的土地上实施农作物生产种植的经济项目,只能以与国民投资者合作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零六条 投资者可在国民有经营权的土地上以适当的技术和资金比例与国民合作经营种植和养殖项目。
第一百零七条 为能促进整个国家的发展,在联邦政府内阁的同意下,在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地区,委员会可给予投资者多于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所规定的土地租赁或使用期的期限,最长可多准予10年的享有权。
第一百零八条 投资者或主持者为得到实施某个经济项目而需使用的土地,要填写土地租赁表(12),并连同有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者同意出租的证明一起提交给委员会。
第一百零九条 委员会收到依照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提交的申请后,要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征求内比都委员会或省、邦政府对申请人拟使用的土地是否同意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拟使用的土地如系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所有或管理的土地,相关政府部门、政府组织需将同意租赁的意见连同写明地址的函一起提交给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获得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土地租赁事宜时,有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者与投资者要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提交给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关于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所有的土地租赁费,委员会只能按相关联邦部委确定的租金标准予以批准,必要时可提交联邦政府内阁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投资者向有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者租赁土地,双方需协商根据租金和租期按时价逐年签署合同事宜,并将双方同意的租金标准呈报给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确定整个租赁期土地租金标准时,要以开始租借之日起365天应支付的租费为基础计算(按年计租)。
第一百一十五条 租赁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所有的土地时,相关部门、组织要向投资者收取土地使用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