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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1)(14)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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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外国投资的资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 投资人需为委员会批准的某个经济项目以提案中规定的外币在缅甸国内有外汇经营权的某个银行里开立账户和存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除了提交投资提案时,根据外国投资法第二条第九款第2项,将向国内进口的外国投资物品提案事项,及与外国投资法第二条第九款第3、第4项所述事宜有关的预算之外,凡在提案中提出的拟在国内投资的外汇的全部或按年份分阶段投入的金额均需依照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和存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投资者需提前向委员会呈报为所投资经济项目拟汇入缅甸国内的外汇总额预计按年份汇入的数额。

第一百三十六条 投资者应自在银行开立账户之日起的七天内,将开户行地址、账号和有提款权者的姓名的资料、连同账户证明复印件一起提交给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投资者可为下述事项对自己账户内的外汇转账:

第一款 在(缅甸)国内需以外汇结算的事务;

第二款 为自己投资的经济项目和相关事务,向(缅甸)国内的合作公司的经济项目、或(缅甸)国民、或(缅甸)私营企业的经济项目转账;

第一百三十八条 投资者不得将其银行账户内的外汇使用和转账于与所投资经济项目无关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投资者要按照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提前提交的预算,在规定时期内向自己的银行账户一次性或分次注入外汇。

第一百四十条 在依照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九条注入外汇时,不得从缅甸国内的外国人、国民或上述人员为国内的某个经济项目在某个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中转账注资。

第一百四十一条 投资者将来自国外的外汇相继存入自己的账户,应在外汇到账之日起的7天内将(存入信息)连同银行账目清单一起呈告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投资者如经委员会批准拟增加投资和扩大项目(规模),需将为此而往(缅甸)国内继续注入外汇的估计数额提前报告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投资者如经委员会批准拟减少投资和缩小项目(规模),可将原向委员会提交的补充外汇的估计数额根据需要作出修改后再提交给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投资者应每365天一次将自身投资的单个经济项目交由在缅甸国内登记注册、且尚营业的、得到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正常审计。接受审时,要提供缅语或英语的做为证据的文件、账目。如使用其他文字,需一并提交经公证的英文翻译文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投资者依照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四条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要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30天内报送委员会。

第十七章

外币转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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