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账单;
2、公司最后审计报告;
3、公司经营状况报告。
第三款 以下述各项为基础审查项目是否划算(有效益):
1、预计每年将获得的纯利润;
2、预计每年将投入的外币和每年将使用的外币;
3、收回成本的时间;
4、提供就业机会的情况;
5、国民收入增加的可能;
6、国内、外市场情况;
7、国内消费需求状况。
第四款 责成内行人审查技术工艺是否适当;
第五款 取得环境保护司对保护环境和社会拟采取措施的意见予以审查;
第六款 审查是否对国家和国民负责任,是否是重视社会利益的投资;
第七款 审查建议书与现行法律的条款是否相悖。
第八章
出具批准令
第四十八条 委员会审查提案后如予以同意应在收到该建议书之日起的90天内出具批准令表(2)。并将批准令抄送与项目相关的联邦部委。
第九章
获得批准令后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主持者或投资者在获得委员会的批准令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或得到延期准许的期限内建成项目。项目建成后,要在建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条 投资者应在项目建成后即开始实施生产或服务。
第五十一条 投资项目建设期间,要将自身项目情况报告表(3)每三个月一次以信函或其他某种联系方式不间断地将向委员会呈送。
第五十二条 主持者或投资者在项目建设期间如遇到实施细则第121条所述某种情形时,要于遇到情况之时起的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主持者或投资者就项目本身或其他需求向有关联邦部委、政府部门和组织提出执照、或批准令、或登记申请,要按照规定继续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主持者或投资者:
第一款 要遵从环境保护法做好与自身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事项。
第二款 要把自身项目建造成对国家和国民有利的负责任的投资项目。
第三款 要配合安排有关负责人适时或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检查。
第四款 在建设自身项目的工厂、建筑和其他事项时,根据不同工作类型,要重视和做到完全达到有关部委规定的标准,与所建设的项目相匹配。
第五款 要做好自身项目现场的安全和健康事项方面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