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务的行为。王友林拟通过发行人未来的分红和任职收入等偿还剩余个人借款。鉴
于发行人经营业绩良好,王友林具有较强的个人偿债能力,上述行为不会对其实
际控制人的地位产生不利的影响。”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
本保荐机构通过查证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是:“制造加工销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述产品
的安装、维修、保养;制造加工销售停车设备、电控设备、光纤设备及成套配件;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
经过以上查证及发行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本保荐机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梯、扶梯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安
装和维保业务,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所记载
的经营范围变化情况,以及财务报告中收入、成本和利润构成等相关财务数据。
(2)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经过以上查证及发行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