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江苏天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II、核查结论
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交税费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年12月31日年12月31日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其他税费合计 369.00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本保荐机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组织机构图、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等资料,发
行人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且发行人已聘任总经
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发行人内部设立了相应职能部
门。
(2)发行人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主持发行人日常工作。总经理下设副总经理3名、财务总监1名、市场总监1
名、总工程师1名。发行人设办公室、制造中心、市场部、技术中心、营销中心、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部、证券部等办公经营机构。
经过以上查证及发行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
的组织机构,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九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
它严重缺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机构、财务、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