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报告》,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33,009.00万元的净资产,
发行人依法享有并独立行使上述资产的财产权利,能够独立运营并完成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业务。
经过以上查证及发行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
立、完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本保荐机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根据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员工名册及劳务合同、发行人工资明细表,
发行人与高管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的核查,发行人
已制定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发行人员工与关联方员工独立分开,
不存在互相聘用员工的情形。发行人持有吴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发的
《社会保险登记证》(社险苏字32052515003520),经查阅发行人的有关缴费凭
证,发行人已为其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
(2)根据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及相关记录的
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董事、监事,并
由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股东超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人事任免的
情形;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财务人员均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根据本保荐机构实地调查,发行人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完全独立,
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经过以上查证及发行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
立,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