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荐机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2007年9月28日,康力集团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决定以截至2007
年9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值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10,000万元,净
资产值中多余的部分列入资本公积。
(2)2007年9月30日,康力集团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康力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3)2007年10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国)名称变核内字[2007]
第807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康力集团将名称变更为“康力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
(4)2007年10月16日,经江苏天衡“天衡审字(2007)913号”《审计报
告》验证,康力集团截至2007年9月30日的净资产为153,128,590.25元。
(5)2007年10月20日,经江苏天衡“天衡验字(2007)89号”《验资报告》
验证,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000万元,各发起
人股东均以“天衡审字(2007)913号”《审计报告》审定的截至2007年9月30
日的净资产折股投入,资本公积金53,128,590.25元。
(6)2007年10月22日,发行人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设立,
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5002116638)。
(7)发行人目前已通过2008年工商年检,发行人(包括其前身)成立至今,
不存在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年检的情况。
经过以上查证及发行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系于2007
年10月22日由康力集团整体变更设立,其变更过程业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验资和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是依
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