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相关决策程序如下:
1、2007年12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提案》、《关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提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提案》、《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提案》,并提请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上述提案。
2、2008年1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3、2008年11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数量的议案》。
4、2009年2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决议有效期的提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滚
存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并提请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提案。
5、2009年3月2日,发行人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首
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规定,就本次证券的发行履行了完备的内
部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