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之规定。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独立性条件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江苏天衡于2010年1月21日出具“天衡审字(2010)056号”《审计报
告》;
2、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各部门的工作手册、管理流程图;
3、发行人报告期内前10名主要供应商采购统计情况、前10名主要客户的
销售统计情况;
4、发行人土地证、房产证、主要生产设备购置发票、商标注册证书及专利
证书等权属证明文件;
5、发行人组织结构资料、下属公司工商登记和财务资料;
6、发行人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具的《放弃同业竞争与
利益冲突承诺函》;
7、发行人员工名册及劳务合同、发行人工资明细表,发行人与高管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发行人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8、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
9、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本保荐机构通过审阅以上相关文件,经审核后确认:
1、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本保荐机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根据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业务体系的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梯、扶
梯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保业务,在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