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
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管理层及较高的管
理水平,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衡”)出具的“天衡
审字(2010)056号”《审计报告》,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2007、2008、
2009年度净利润分别为3,838.15万元、4,322.44、8,159.5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天衡审字(2010)056号”《审计报告》并经本保荐机
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
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以上
根据江苏天衡出具的“天衡验字(2007)89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第一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数量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10,000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3,350万股A
股,占发行后股本总额13,350万股的25.09%,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