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食品卫生
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经营、使用实施卫生监督;
对辖区内违反《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建立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监督档案,并进行汇总上报。
1.2.3工作要求
1.2.3.1总体要求
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执行;
对直管单位每年进行全覆盖一次以上,加强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督。
1.2.3.2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监督要求
(1)生产加工单位通用要求
a.现场监督检查
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食品加工设备运转良好,保持清洁;
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卫生设施运转良好;
加工人员操作时应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应第二次更换清洁工作衣帽、戴口罩,经常性进行手消毒;
原料的挑拣和处理;
食品加工中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符合要求;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感官应符合相应卫生要求;
仓库内食品及原料分库或分类存放,隔墙离地,并有入库验收以及入库和出库记录;需低温储存应在冷库内存放,冷库温度符合要求;
食品运输工具保持整洁,装卸时避免食品受污染;
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以及食品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必要时对食品原料及产品进行监督抽检。
b.资料监督检查
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按核准的范围加工食品;
有卫生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