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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食品卫生(8)

时间:2025-04-2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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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食品卫生

生产品种、数量与生产工艺、能力相适应;

产品原料、配方中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使用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产品符合卫生要求(提供试产产品检验结果);

产品标识、说明符合《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要求。

c.卫生管理审查

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证齐全;

设立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配备经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2)食品经营单位

经营非定型包装食品设有防蝇、防尘专用设施;

经营需冷藏保存的食品设有相应的冷藏设施;

销售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应设立防蝇防尘专间,专间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专营熟食卤味的另设二次更衣室。专间四壁和地面应使用便于清洗的材料,专间配备空调、紫外线灭菌灯、流动水、净水装置、熟食专用冰箱及清洗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不得高于25℃。

(3)餐饮业

a.生产场所、设施、环境的审查:

提供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加工过程的设置、布局应能满足加工工艺和卫生要求;

厨房地面、墙壁、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材料,地面应有适当坡度并在最低点设置地漏,墙壁应有1.5米以上采用瓷砖等防腐蚀材料装修的墙裙,顶面应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

按规定和加工需要设置工用具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有关卫生设施; 凉菜间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凉菜制作间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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