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食品卫生
1.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 组织拟订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范围、工作要求、程序;
负责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新品种、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初审的具体工作;
负责对特殊营养食品、营养强化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等产品卫生审核的具体工作;
负责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
负责直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核发《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工作;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食品卫生许可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全省食品卫生许可档案。
1.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 负责直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核发《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工作;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食品卫生许可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本地区食品卫生许可档案,并上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1.1.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核发《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工作; 建立本辖区食品卫生许可档案,并上报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1.1.3工作要求
1.1.3.1地方初审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关要求,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新品种、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新品种进行初审。
1.1.3.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性卫生审核
(1)选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