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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食品卫生(15)

时间:2025-04-2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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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食品卫生

产品生产记录齐全,包括投料配方、生产过程、技术参数、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数量;

原料、半成品、成品品检验的原始台帐,规范、齐全;

产品标识、说明标明的成分和含量与实际相符。

(3)肉品屠宰加工单位要求

除1.2.3.2(1)生产加工单位通用要求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a.现场监督检查

做好宰前、宰后检验,严禁将可疑患有传染病的畜禽血混入健康畜禽血液中供食用;

畜禽肉要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在肉尸上加盖兽医卫生验讫合格的印戳后方可出厂销售;

屠宰过程中使用的用具、容器、工作台,使用后必须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屠宰车间的出入口应设有消毒池、消毒液,并保持有效的浓度,出入车间的人员和车辆均应通过消毒池;

屠宰患病畜禽应在专用的急宰场所进行,宰后要经严格消毒,畜禽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b.资料监督检查

兽医卫生检验结果台帐、不合格畜禽肉的处理记录;

病畜禽急宰情况、急宰场所消毒、畜禽肉无害化处理记录;

消毒液的配制、浓度测定记录;

待宰肉畜索取的兽医检验合格证书。

(4)肉制品加工单位要求

a.现场监督检查

肉类经兽医卫生检验并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无腐败、异味等变质,符合相应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注水、受污染畜禽肉;

生、熟肉品和加工原辅料分库或分类存放,隔墙离地;鲜肉应在0-4℃冷库内吊挂存放,冻肉应在-18℃以下冷库内存放,肉制品加工原料肉腌制温度应在2-4℃,肉品分割、熟肉制品存放均应在较低温度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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