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食品卫生
周围无昆虫大量孳生、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等污染源,环境卫生状况良好;
地势平坦、干燥而易于排水;
有充足水源供水能力,水质可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2)设计审查
a.食品生产单位
对提供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总平面图、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施工设计图、工艺流程图进行审查;
厂区内设生产区、生活区、辅助区,生产区应在上风向;
建筑物及生产区内各功能间设置、布局应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储存等工序分开设置,各工序应能连续进行,并防止前后工序交叉污染;
生产车间高度3米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
生产车间内外合理位置确定设置工用具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有关卫生设施的场所,并相应配备给排水管道;
门窗位置应适当,有防蝇、防尘设施,窗台要设于地面1米以上,内侧下斜45°结构;
车间通风、采光、照明应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
b.食品经营单位
经营场所内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区域经营,非定型包装食品与定型包装食品分开,直接入口食品与其他食品分开。
c.餐饮业
对提供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施工设计图、工艺流程图进行审查;
食品生产经营场地与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各功能间设置、布局应能满足加工工艺和卫生要求,按供应的餐饮品种特点,将粗加工、切配、烹调、备餐和食品工用具的清洗消毒、凉菜加工、点心加工、烧烤等工序分开设置,并防止交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