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食品卫生
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并能满足正常营业的需要,同时厨房、餐厅面积比例应符合有关要求;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地面应有防水、不吸潮、可刷洗、防滑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厨房内配备有足够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d. 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内不同产品、不同品种应分区域经营,食品与其他商品分开、非定型包装食品与定型包装食品分开、直接入口食品与其他食品分开。
(3)竣工验收
对竣工后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1.1.3.3卫生许可证审核
(1)食品生产单位
a.生产场所、设施、环境的审查
提供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生产设备的设置、布局应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
生产设备、管道、工用具边缘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与食品物料接触的部分,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结构上应易于拆卸、清洗;
车间地面、墙壁、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材料,地面应有适当坡度并在最低点设置地漏,墙壁应有1.5米以上采用瓷砖等防腐蚀材料装修的墙裙,顶面应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
有设备、工用具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有关卫生设施;
具有能提供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给水系统(提供食品加工用水检验结果),并设置相应排水系统;
有专用食品运输工具;
生产加工环境整洁。
b.产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