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食品卫生
按规定进行原料验收和成品检验,台帐规范、齐全;
索取原料生产者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发酵菌种应有菌种鉴定报告,并定期进行鉴定,防止变异;
产品生产记录齐全,包括投料配方、生产过程、技术参数、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数量。
(10)调味品加工单位要求
除1.2.3.2(1)生产加工单位通用要求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a.现场监督检查
加工调味品的固体原料应经过筛或者挑拣后使用;液体的,要过滤;并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曲种培养、接种间和发酵车间定期清洗、消毒,培养、发酵容器、工用具使用前严格消毒;
加工人员操作时应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菌种培养、接种、直接接触成品的操作人员应应第二次更换清洁工作衣帽、戴口罩,并进行手的清洗、消毒;
使用的酱色、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配制酱油中发酵酱油比例不得低于50%,并在标签注明配制酱油。不得使用盐酸水解蛋白质的废液加工酱油;
不得用矿酸配制醋,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酸味剂配制的醋,必须在标签注明配制醋;
调味品加工使用的原料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使用后及时清洗,保洁;接触成品的,使用前严格消毒;
盛装调味品的瓶必须经清洗、消毒、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调味品必须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食品运输工具保持整洁,装卸时避免食品受污染。
b.资料监督检查
索取原料生产者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所用曲种应有曲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