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食品卫生
接触食品人员有有效的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未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有碍食品卫生疾病;
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记录齐全;食品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实施检验合格出厂制度;
产品标识、说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采购的食品和原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索取生产者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配方中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建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系统的单位,应按要求对有关工序中关键控制点实施有效的监控和记录。
(2)粮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要求
除1.2.3.2(1)生产加工单位通用要求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a.现场监督检查
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无生虫、霉变、酸败等现象; 粮食仓库内食品及原料分库或分类存放,隔墙离地,先进先出,应注意防潮、防霉、防鼠;油脂仓库严禁混放工业用油;
大米中添加的抛光剂、漂白剂等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不得掺入霉变和非食用原料;
浸出法生产植物油所使用的溶剂等添加剂以及在产品油中的残留应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不得掺入非食用油;
运送食用油与非食用油的管道要有明显标志,不得相通;
盛装食用油的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有明显标志,保持清洁,使用前严格检查。
b.资料监督检查
生产加工粮油食品的原料来源、验收记录和结果;
原料(包括植物油加工溶剂)索取生产者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