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项目经营协议
(c) 1 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6.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6.4.2条执行,或双方按照第
6.4.3条款中(b)条款进行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
第7条 验收、完工、试运行及商业运营
7.1 验收
7.1.1 法定验收
7.1.1.1 乙方应当根据附件四的进度要求在适当的时间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并通过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就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消防、电力、规划组织的验收。
7.1.1.2 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项目工程未通过第7.1条项下的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组织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
7.1.2 验收通知
7.1.2.1 乙方应当在有关验收开始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和验收开始的时间。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
7.1.2.2 甲方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不影响该等验收的效力。
7.1.3 验收合格报告
乙方应当在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该等验收报告的一套完整复印件给甲方备案。
7.2 商业试运行
7.2.1 项目工程通过第7.1条的法定验收,且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已移交给甲方后,乙方应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的进度要求组织商业试运行。
7.2.2 商业试运行开始前,乙方和甲方应当协商确定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开始时间,并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建议向污水处理厂提供适量污水。
7.2.3 污水处理厂在调试阶段持续稳定运行30日后,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的通知,告知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实施情况、预计的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提交污水处理厂调试阶段内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日报表,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商业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乙方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通知前3日,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需持续满足第14.2条项下的出水水质标准。
7.2.4 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试运行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试运行的申请,需告知不同意乙方进入商业试运行的理由和原因;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