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项目经营协议
3.2.5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技术和设备等,从而确保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如乙方未能投入完成本项目建设的足够资金,从而导致影响工程建设的,则乙方应保证对项目追加投资。
3.2.6 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乙方依本协议履行义务造成严重的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
3.2.7 乙方于合资公司设立时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合资公司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中约定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
3.2.8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书面批准,甲、乙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不会变动;
3.2.9乙方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乙方对该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3.3 不限制法定权利
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3.4 履约保证金
3.4.1 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后的7日内向甲方交纳500万元人民币(不计息)作为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的义务。
3.4.2甲方将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分期无息返还乙方,具体返还时间为:
本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60日内,甲方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5 融资
3.5.1 融资限制
甲、乙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可以以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对外进行质押融资,除此之外,合资公司不得以任何目的将本项目的资产、土地使用权对外进行抵押、质押;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利用本项目合资公司(法人)平台融资。
合资公司融资时须报甲方书面批注,如甲方发现合资公司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制止。
3.5.2 融资机构权利的限制
合资公司在融资时应与融资单位在融资协议书订明下列事项:
3.5.2.1 融资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i)阻止合资公司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无偿移交项目设施;
(ii)未经甲方同意处分项目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