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项目经营协议
8.7 通知义务
在任何时候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和/或进水水量不足和/或进水水量超过设计限值,则乙方应在2个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告知进水的异常情况和提供有关数据以及乙方为此收集到的有关调查详情。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向甲方通知义务和提供有关依据的,则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抗辩其应行使的污水全面处理和达标排放之义务。
8.8 环境保护
8.8.1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8.8.2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8.8.3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8.9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其第8.4条项下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维护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有权依法委托他人进行维护,发生之维护费用甲方可从下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予以直接扣除,以保证项目设施能得以及时进行纠正性维护。
8.10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甲方及其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
第9条 暂停服务
9.1 计划内暂停服务
9.1.1 乙方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污水处理厂下一年度运营维护计划,并将拟进行的重大维护和更新工作上报甲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提前至少30日将计划内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预计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与书面答复或批准,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预定日期之前7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甲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