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
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
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
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
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
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
制度等内容;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
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
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
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
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
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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