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
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
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
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综合比较分析,
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三)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
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预抽
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
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四十七条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
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
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
100m;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
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
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
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
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
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
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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