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第三十九条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
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
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
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
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
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
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
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
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四十二条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
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
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
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
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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