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
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
矿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
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
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
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
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
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
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
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
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
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
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
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
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
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
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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