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
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
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
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
预测)。
第三十四条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
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第三十五条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
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
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
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第三十六条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
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
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第三十七条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
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
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第三十八条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
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
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
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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