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
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
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
(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
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
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
通报。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
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
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
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
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
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
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
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
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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