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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国家安监总(6)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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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

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

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

(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

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

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

通报。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

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

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

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

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

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

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

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

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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