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
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
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
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
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
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
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
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
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
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
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
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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