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
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
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
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
于20m;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
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第五十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
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
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
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第四节
第五十一条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
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
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
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当根据实测的最
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
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若检验结果仍为突
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
第五十二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
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
(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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