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
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
层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
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
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
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
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
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
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
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
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
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
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
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
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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