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第四十八条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
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
批准后执行。
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D确定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沿走
向(始采线、终采线)的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
护垂距、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等参
数。
第四十九条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
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
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
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
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
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
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
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
(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
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
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
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
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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