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
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
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
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
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
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
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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