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推诿扯皮,效率不高;弄虚作假,掩盖矛盾;急功近利,夸大政绩;怕负责任、不负责任、争功诿过;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等陋习;以及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政令不畅,纪律松弛,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现象。甚至有少数公务员与坏人、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内外勾结,同流合污等行为。公务员队伍中的这些不正之风和不良行为都与公务员的行为失范或行为不轨有关。如果公务员行为规范体系能植入公务员制度和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之中,必然对公务员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必然对公务员综合素质的提升起积极作用。因此,无论从现实作用或长远意义上看,公务员行为规范对提高公务员的个体素质和整体素质,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都是必不可少的。
五、规范公务员行为是行政制度建设的需要
历史与现实证明,一个国家要立于不败之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领域人力资源开发的深度和广度,取决于能否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认真负责、训练有素、善于行政、精于管理、行为规范的公务员队伍。为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致力于公共行政领域改革的同时,都十分重视行政制度(包括行政法制)建设,而且特别重视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
首先,制度是组织运行的关键要素。行政制度是由行政组织体制、行政运行机制、行政管理方式、行政运作模式等相关要素组成的体系,公务员则是这个体系运行的关键要素。因此,对公务员管理的制度建设,包括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也就成为行政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一方面是要实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和依法监督;另一方面,是要用制度去约束和规范公务员的履职行为,确保公务员的公务活动与行为符合行政组织的目标和要求。公务员行为规范既是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行政制度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其次,公务员的履职行为与政府行为、行政制度、运作机制、领导行为等因素是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双向互动的。一方面,公务员行为的规范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制度、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领导活动方式及其行为的规范化程度,这种程度越高对公务员个体行为规范的影响就越大,作用也就越大。另一方面,公务员行为规范不仅对公务员个体行为有约束、规范作用,而且对行政制度建设,对行政职能的法制化,对行政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的科学化,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对领导活动方式及其行为的规范化,具有促进作用。
再次,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基本功能是引导和约束公务员的行为,这种基本功能必须建立在制度基础之上。因为,制度是规则的载体,是带有根本性的,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靠性的规则。用制度约束和规范,不仅可以消解、克服公务员人性上存在着的某些弱点,行为能力上存在的某些差异以及环境上的影响,还可以使公务员具有长期而稳定的预期,并产生相对理性和稳定的行为。如果缺少制度或制度不确定、不规范,其直接后果会造成公务员在思想上的混乱,情绪上的不稳,心理上的不安,行为上的失措,甚至会发生人格上的扭曲,在这种状况下就很难保证公务员行为的规范。当然,公务员个体的觉悟、道德等素质也很重要,而且可以局部地弥补制度上的某些缺失。但相比较而言,制度更为重要。因为公务员个体的觉悟、道德等素质再好,也很难从根本上抵制或抗拒来自于制度上的弊端。事实上,如果缺少制度上的保障作用,不仅行政组织的理念、目标、原则、职能难以落实,而且公务员所具有的良好觉悟、品德等素质因素也难以持久。在这种状况下,公务员的个人好恶、情绪和主观随意性,以及不良行为及行为倾向,就会影响公务活动与履职行为。一旦公务员的个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