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一定的社会秩序。而且能增强个体成员的认同感和内聚力,可以使群体或社会成员的社会活动有可能较容易地、低成本地进行,并产生安定而愉快的结果。理论与实践表明,秩序的形成既以行为预期的建立为前提,更以规则的建立为基础。规则其实就是群体活动时对个体行为的一种约束和控制。有了规则人们才能对未来具有良好的预期,既便于遵循、遵守,也便于监督。规则可以形成秩序,有助于个体自身和群体的共存与发展。在一个缺少规则或不讲规则的群体或社会中,必然存在着过多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这既会使社会人际关系复杂化,也会激发人的投机心理和短期行为,甚至会把不讲规则,不守规则,当作一种精明的选择,并成为一种生存、发展的策略与智慧。在这种状况下,人们会把自己的发展与成功主要寄希望于急功近利,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损人利己以及各种歪门邪道。在这种不讲规则、不守规则的游戏或博弈中,虽然,有人有时会在某项活动中得益或胜出,但更多的人,更多的时候会在更多的活动中付出高成本,甚至成为牺牲品。这必然会增大人们的社会生活成本与风险,社会公平、正义、道德和文明必然会受到极大的破坏,甚至导致社会失序或无序,进而产生暴力、恐怖、混乱和灾难。
需要指出的是,规则有显规则和潜规则之分,潜规则与显规则相对应,潜规则与显规则共存。显规则主要是指官方或主流社会公开倡导的,并被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通常反映在各种正式制度、规定或约定之中。潜规则常常作为公开的秘密存在于一定的圈子之中,并被作为某种社会活动应予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潜规则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会影响或支配着某些现实生活的运行,就其影响而言,几可与显规则势均力敌,有时甚至大于法律的作用。事实上,在潜规则流行的地方和时候,必定是显规则缺失或失常的地方和时候。生活在这种环境中的人们,即使不认同潜规则,却也常常被迫去遵循或适应某些潜规则。客观地说,有的潜规则对显规则有补充作用,具有积极意义。有的潜规则对显规则有抵消、破坏作用,具有负面效应,有的危害甚至是很大的,如果任其在社会生活中流行或泛化,就会破坏社会公平与正义,侵蚀人们的良知与道德。一个正常的、健康的社会,应当是显规则在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中起着主导和主要作用。
所谓行为规范是指经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并在社会活动中应当遵循、遵守的各类活动原则、办事规则与行为准则的总称。一般地说,行为规范着重是要解决规则与标准二个基本问题,它主要涉及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要求人们做的。即人们应该作出的一定行为;二是告诉人们可以做的。即人们可以作出的某种行为;三是不提倡或禁止人们做的。即人们不得作出的某种行为。
实践证明,行为规范体系不仅对人际关系和人的行为具有调整功能,而且具有巨大的社会组织功能。因而,行为规范具有以下特性:一是普遍性。规范是理性而普遍有效的规则,既是一定价值观念的表达、传递、推行,又是行为准则和要求。它不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而是指同类的人或事应当受到同样的对待,并可反复地被适用。二是公开性。规范是为了引导和限制人们的行为而制定的,规范只有公开,才能被人们了解,才有可能被认同和遵守。三是明确性。规范在表述上要明确,而且要简洁和通俗易懂。只有这样,才能被认同、接受、遵循和遵守。四是适应性。规范应与人们的职责、身份和心理承受力相适应,与社会发展,时代要求相适应,要反映现实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与伦理道德要求,才能对人们的行为有倡导、提示、规劝、约束和调控作用。五是适度性。规范缺失会出现无序现象,并导致混乱。规范过度会压抑个性,扼杀发展。所以规范只能是适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