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中,表现在其决策、执行及日常的管理与服务活动之中。
从总体上讲,公务员的行为选择受行政制度、行政责任、行政目标、价值取向、职业理念、工作技能、道德观念、行政荣誉、行政良知、行为养成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但是,从根本上讲,利益和利益关系是影响公务员行为选择的根本动因。利益和利益关系(尤其是切身的现实利益)对公务员的行为选择起基础性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事实上,公务员作为行为活动的意识主体,在其行为过程中,往往会基于自身目标与利益实现概率的大小及行为后果的利害关系,去选择或调整自己的行为。因此,对公务员而言,正确处理各种利益与利益关系,选择与自己的职务、职责及职业身份相对应的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地说,任何行为选择的背后都隐含着某种功利价值,而且都是有所侧重的。故有时行为主体必须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与利益关系以及价值目标之间进行艰难的选择,以解决面临的现实矛盾。然而,由于已知的、未知的或无法预见的原因,在行政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不可预见的、不能避免的或不能克服的情况,这就使得公务员的行为选择的客观可能性和主观能动性,常常又都是有一定局限的。一方面,公务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选择的可预见后果承担责任(至少是道义上的责任),另一方面,公务员又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的责任限度内,对自己的行为选择及其后果承担责任,而不是对任何行为选择及其后果都不承担责任,也不是对一切的行为选择及其后果都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基于职业和责任上的原因,公务员的行为选择应当是理性的,在行为选择和在行为过程中,应当把握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辨证关系,把握责任目标的等级次序,把握各种利益和利益关系的轻重缓急,正确地处理各种利益和利益关系。
此外,行为科学研究与实践都表明,人们对行为的预期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是影响其行为决策和行动方向的重要考量因素,某种行为模式的产生或形成,不仅仅是取决于行为主体对某种价值的认同,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行为后果及得益与成本情况。
一般地说,如果某种行为模式经常损害行为主体的利益,无论其推崇的伦理价值或行为规范在社会体系中具有多高的位置,潜在的负面效应也会消蚀人们践行的积极性。因此,公务员对行为规范的践行,需要内外两个方面的动力驱动。内驱力主要是由行为主体的内在追求和满足而产生的,如价值追求、目标取向及相关利益等;外驱力主要是由某些外部刺激而诱发的推动力,如责任、风险、奖惩及相关利益等。或者说,在公务员行为规范体系中,公职理念、公共精神是先导,制度建设是基础,机制建设是保障。
四、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涵义与特性
公务员行为规范是指公务员在担任公职期间,应当遵循的从政指导思想和应当遵守的履行职责、从事公务的行为准则。 或者说,公务员行为规范是国家、政府和社会,为约束公务员的行为而规定或倡导的活动原则、办事规则、业务程序、工作要求和言行标准的总称。
公务员行为规范是个体系。与一般群体、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规范相比,公务员行为规范在内容、标准、要求上,要更为具体、严格和系统。从组成结构上看,一是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这类规范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政令、政策、制度、纪律、规定、规则、守则,以及有关的行为标准和活动要求等,这类规范通常具有行政效力。三是从长期社会活动中经反复实践、概括而逐步形成的“社会公理”与“公序良俗”,例如,被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原则、职业理念、伦理道德,以及约定俗成的习俗、惯例、礼仪、规矩,等等。这类规范对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