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廉政要求是基本相同的。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条款明确指出,“腐败是经济运行不畅的一个主要因素,是消除贫困,实现发展的巨大障碍”。“凡与国家公职人员手中权力有关并由此带来个人法定以外利益的,均属腐败”。2004年9月在中国北京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上,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进一步达成国际公识,并将腐败明确定义为:“任何公职人员在任何时候,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不行使公职人员的职责为交换条件,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机构索要或接受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这些理念的表述与相应机制的建立,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增进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加强和协调各国反腐败行动,提高反腐败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于2005年10月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这对我国加快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重要促进作用;对我国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和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也将产生推动作用;对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降低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也为我国开展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提供了依据和国际法基础。
廉政行为规范有以下特性:
客观性。公职人员的廉政建设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历史问题。由于公共权力容易伴生着腐败,所以任何历史时期,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公职人员都存在廉政问题。因此,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政行为规范是任何国家、社会所不可缺少的。严肃性。廉政问题涉及经济、政治、行政、社会和道德等诸领域。公务员的廉政行为规范内容丰富,要求具体,这些内容有的是以法律形式出现,有的是以条规章制度形式出现,有的是以纪律、规定等形式出现。这些法律、条规、纪律、制度、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效力、行政效力和组织效力。如果违反了就 要被追究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处。
约束性。公务员要履行职责,从事公务活动,就必然要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又常常会伴生腐败。廉政行为规范正是针对公务员的职业性质、工作特点和公共权力的特性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讲,廉政行为规范就是要制约公务员所拥有的公共权力,就是要将公务员的职权约束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公务活动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基础性。廉政行为规范对公务员的行为具有引导和约束作用,并贯穿、渗透到公务员职业活动的全过程。廉政行为规范的这种基础性功能,充分体现在公务员的职业活动与履职行为之中,例如,公务员的政治活动、业务活动、社交活动、外事活动等都必须遵守廉政行为规范。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是有效遏制公务员队伍中的消极腐败现象,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条件,也是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的基本措施。
二、廉政行为规范的意义与作用
公务员是公职人员,其履行职责,从事公务的行为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众所周知,维护、促进和创造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组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或者说,政府机关因社会需要而存在,公务员是为公共利益而工作。但也应当承认,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都有自身权益,也有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关键问题是要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权益,以及其维护权益的行为加以界定并给予足够的制约,使其以不损害公众和公共利益为前提。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的目的,就是要让公务员在面临“权与利”、“得与失”、“公与私”、“廉与贪”、“法与情”等现实问题时,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防止公务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谋取不当或不法利益,防止公务员因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