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渠道去反映实际情况,使政策更科学、合理,更符合实际,这是负责任的表现,也是确保政令畅通的必要条件。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以及法制的完备和法治的发展,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政策文件进行公共行政管理的传统模式将被依法行政所替代。从社会内涵上看,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一种治国方略或治理社会的一种方式,是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是构建良秩序的基础。当然,我们强调法治并不是要完全否定政策的作用。事实上,在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中,法律和政策都是不可缺少的。只是法律与政策的地位不一样,导致的治理模式也就会不同。一般地说,若以政策为主,法律为辅,就是政策治理,若以法律为主,以政策为辅,就是法律治理。相对而言,政策治理的优势是效率较高,比较灵活,可以随着情况的变化随时对政策作出调整,甚至可以突破法律的约束去达到目的。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法制薄弱,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容易受人的主观随意性的影响;政策的“度”难以把握,如果政策的弹性过小,则难以适应实际,易受下级的篡改、抵制;如果弹性过大,则执行过程中的自由载量权必然过大,如果政策过于灵活,必然导致政策调整、变化过快,会使政策失去严肃性,权威性,使人对政策失去信心。这些缺陷不仅会抵消政策治理的优势,还可能导致政策与法律的双重失效。而且,政策治理往往缺少必要的纠错机制,一旦发生失误,其效率较高的优势反而会造成严重后果。事实上,政策治理很难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也不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现代社会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就不可能有法治,在此情况下,公民的权利就没有保障,社会公平、和谐、安定就缺少基础。可见,法制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法治是法制的本质与目标。从本质上讲,人治是出于己——管治者自身,法治是出于理——社会公理。因此,依法治国理政,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现代社会、现代国家和现代政府的理性选择。
四、服从组织,服从领导
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正式的组织系统,在这个系统内部,存在着明确的职责分工与层级关系,有着严密的运行规则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服从组织,服从领导,是公务员能把握自己角色定位的体现,是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个人与领导关系的基础,也是公务员政治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的表现。服从组织,服从领导具体体现在“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二个方面。首先是“下级服从上级”。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这是法律对各级、各类公务员提出的要求。“下级服从上级”既是指下级行政组织要服从上级行政组织,又是指各级、各类公务员要服从各自的领导者。具体含义可从三个层面理解:一是下级政府的行政首长要服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议、命令、指示及授权的工作任务,并负责任地领导、指挥所辖机构和所属公务员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命令和决议,完成上级的授权工作。不允许对上级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或搞本位主义、山头主义。如果上级的指示不适合当时、当地情况,则应负责任地提出意见,报请同意后,再加以适当调整或变通执行。二是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要服从政府依法作出的决议、指示及下达的任务,并负责任地领导本部门的公务员执行政府的决议、指示,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如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完全执行政府决议和指示,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按要求适当改变或变通执行;如果遇到特殊的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需要做出特殊处理或紧急处置时,可以在变通行动的同时报告上级,请求批准。三是公务员要服从和执行上级行政首长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行政首长是一级组织的代表,对其所属公务员有直接领导权——指挥权、调配权、奖惩权、监控权,等等。公务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