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指导
[2009]834号)
6、《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京药监械[2008]19号)
7、其他相关法规文件
四、检查职责和人员要求
1、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对具体检查工作负总责,检查员对所承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负责。
2、检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熟悉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
(2)至少已接受过GB/T19000和YY/T0287标准培训,并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资格;
(3)了解所检查产品的有关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产品标准;
(4)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理解能力,在检查中能够正确表述检查要求,能够正确理解对方所表达的意见;
(5)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做出正确判断;
(6)能够支持和配合检查组长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3、检查组长作为现场检查工作第一责任人,除应具备检查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安排检查分工,控制检查节奏,按照计划组织完成检查任务;
(2)接受过YY/T0316、GB9706、GB16886、YY0033等相关专用标准培训;
(3)接受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质量管理要求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