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雇主依本条第一款a、b、c点规定单方中止劳动合约前,应先与其基层工会执行员会协商及达成共识,若彼此意见分歧时,则应提报给权责机关及组织。雇主自提报给当地国家管理劳工机关计起的30天后,始准予决定中止劳动合约并应负起其决定之责任,倘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及劳工对雇主之决定有异议时,有权要求依法令规定程序解决劳动之纠纷。
3.除本条第1项b点规定外,当雇主单方中止劳动合约时,应依下列规定时间事先通知劳工:
a)属期限不认定的劳动合约者,至少为45天;
b)属满12个月至36个月的期限认定的劳动合约者,至少为30天;
c)属季节性合约或12个月以下从事固定工作的期限认定劳动合约者,至少为3天。第卅九条
劳动使用者在下述情况不得单方停止合同:
1.劳动者因病患、劳动事故、职业病疾发生而按医生指定进行医治和疗养,除劳动本法第卅八条1款c、d点所述之情况例外。
2.劳动者在休年、劳动假使用同意的因私事休假和其它事因休假。
3.女劳动者为本法第一一一条第3款所规定之情况。
第四十条
各方可以在事先通知期满之,前放弃停止劳动合同。在事先通知期满后,各方均有权停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1.雇主单方违法中止劳动合约时,必须接受原劳工依原签订劳动合约规定工作予以复职,并须给付劳工工作丧失期间的薪资、津贴(若有时)及加上最少为两个月薪资和津贴(若有时)之补偿。
对无意返复职的劳工,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给付补偿费外,雇主仍须依本法第四十二条第1项规定支付其退职补助金。
对雇主不接受予以复职而劳工亦表示同意者,则劳资双方除依本条第1项规定补偿及本法第四十
二条规定退职金额外,可协商额外补偿给劳工,以终止其劳动合约。
2.劳工单方违法中止劳动合约时,除将无法取得退职补助金外,另应赔偿雇主半个月薪资及津贴(若有时)。
3.劳工单方违法中止劳动合约时,应依政府规定赔偿训练费用(若有时)。
4.双方之一方违反事先通知对方中止劳动合约规定时间时,则违返之一方须应向彼方支付赔偿金,相当于未事先通知期间劳工薪资的金额。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