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工从事本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夜间加班,将应再给付其日间正常操作的工时薪资单价或工作件数工资的30%加班费。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在停工的情况下,其工资支付如下:
1.因劳动使用者造成之停工,劳动者领取全部工资。
2.因劳动者造成之停工,其不得支付工资、同单位其它劳动者被迫停工,则领取双方商定的工资数额,但不得低于起码工资。
3.因水、电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之停工而与劳动使用者无关,工资支付由双方商定,其数额不得低于起码工资。
第六十三条
经商定同意后,补贴;奖金、提资、调动积极性等制度可以载于合同,集体公约和企业章程。
第六十四条
雇主须依照企业每年生产经营续效及劳工在企业中每年工作完成之额度发给奖金。雇主须与企业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协商后始制定奖金之发放办法。
第六十五条
1.使用工头或类似中介人的单位,劳动使用者须编定其名单,注明其地并附加与其作业的劳动者名单,并督促他们遵守支付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法规。
2.若是工头或类似中介人对劳动者少支付或不付付工资,没有保障头或类似中介人的单位,劳动使用须编定其名单,注明其地并附加与其作业的劳动者名单,并督促他们遵守支付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法规。者其它权利,劳动使用者有权要求工头或中间人予以赔偿,或者要求主管机关按法法律规定解决争议。
第六十六条
当企业进行并入、合并、分割及分立而转让其所有权、管理权及资产使用权时,新雇主必须负责承接旧雇主对劳工支付薪资及其利益。当企业破产时,则其所签订劳工集体合约及劳动合约内容规定的劳工薪资、退职金、社会保险及其它权益等,将列为企业第一优先应结算的债款。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