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政府在与越南劳工总工会及雇主代表谘商后,将制定劳工薪资标准、薪级表及劳动标准之原则,以供企业编拟及采用,俾符合其生产经营之条件。国营企业之薪资标准、薪级表由政府制定。
雇主在编拟劳工薪资标准、薪级表及劳动标准时,必须先与企业的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协商;薪资标准及薪资表应在企业总部驻地的中央直辖市、省人委会所属劳工国家管理机关登记,并在其企业内部公布。
第五十八条
1.劳动使用者有权选定支付工资形式:按时(月、周、日小时)计工,按生产产品计工、包产计工,但须在一定期限维持自选定支付工资的形式,并须通知劳动者。
2.劳动者享受按时领工资在作业后领取或合计领取由双方商定,但起码15天合计支付工资一次。
3.劳动者享有月工资,则月后支付或月支付工资一次。
4.劳动者享受按产品按包产计算工资,其工资支付由双方商定;若是从事多个月劳务,则每月按所完成之劳务先支付一笔相应的工资数额。
第五十九条
1.劳动者在劳动所在地直接,如数、定期领取工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支付工资,延期亦不超过一个月,劳动使用者须向劳动者赔偿的款额起码等于发放工资日期国家艮!公布的储蓄利息。
2.工资以现金支付。以国家银行的支票汇票付工资由双方商定,以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造成麻烦为条件。
第六十条
1.劳动者有权得知新工资扣除有关款项的由来。对劳动者实行工资扣除之,劳动前使用者须同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工资的30%。
2.劳动使用者不得以扣除工资形式对劳动者实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1.劳工加班得依其薪资单价或工作件数工资给付加班费,计算如下﹕
a)平常工作日,至少150%。
b)周日,至少200%。
c)国定假日或带薪假日,至少300%。
对夜间加班的劳工,另应依本条第2项规定再给付其加班费。
倘劳工加班后已获补休,雇主仅需给付依其日间正常操作的工时薪资单价或工作件数工资之差额。